镇康县政府公众信息网欢迎您! 无障碍阅读 长者模式
当前位置: 首页 >> 时政要闻 >> 通知通告 >> 正文

最新!云南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


来源:忙丙乡 作者:忙丙乡 时间:2024-06-05 10:11 点击率:


为加强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近日发布《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一、禁猎区

全省范围内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林地,各类自然保护地、世界自然遗产地、重要湿地,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鸟类迁徙通道、保护小区,河流岸线(河堤或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水平外延1千米以内,各类湖泊、水库岸线(湖、库堤或最高运行水位)水平外延1千米以内,各级公路路面、铁路轨道外侧水平外延1千米以内,全年禁止一切非法猎捕活动。

二、禁猎期

全省禁猎区以外区域,每年5月1日至11月30日禁止一切非法猎捕活动。

三、禁用捕猎工具

禁止使用军用器械、气枪、射钉枪、地枪、地弓、排铳、弓弩、弹弓、毒药、爆炸物、电网、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粘网、捕鸟网等危害陆生野生动物安全的工具。

四、禁用捕猎方法

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巢、火攻、烟熏、网捕、挖洞、陷阱、捡蛋、电捕等危害性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五、其他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航空安全、人身财产安全、农林业生产等需要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六、法律责任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部门、机关要及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举报电话为0871-65011447。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来源: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