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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康县广播电视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来源:中共镇康县委宣传部 作者: 时间:2024-08-06 11:49 点击率:
序号职权名称职权类型设定和实施依据
1广播电视广告监测检查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第五条
2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的检查行政检查《<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1994年第11号)第二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2009年第60号)第三条
3对广播电视台(站)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2004年第37号)第三条
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情况监督检查行政检查《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09年12月1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五条
5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告播出经营监管检查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
6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持证机构经营活动检查行政检查《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条
7对广播电视节目有线传送业务的监管检查行政检查《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条
8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业务运营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9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节目内容违反规定要求开展业务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
10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违反规定要求开展业务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
11对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
12对非法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
13对非法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单位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
14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单位违反规定要求开展业务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
15对擅自建设、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16对擅自规划、建设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17对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政策贯彻落实;对广播电视公共服务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建设及运维管理;对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绩效评价进行检查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七条
18对擅自使用频率、未按许可参数使用频率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19对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根据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五条
20对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处罚行政处罚《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 擅自“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
21对播出机构违规播出酒类商业广告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三条
22对在特定收听、收视时段,或者特定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播出不适宜未成年人收听、收视的商业广告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条
23对播出电视商业广告时隐匿台标和频道标识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第二十六条
24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通过广告投放等方式干预、影响广播电视节目的正常播出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第四十一条
25对播出机构未建立广告经营、审查、播出管理制度,负责对所播出的广告进行审查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
26对播出机构未建立广告经营、审查、播出管理制度,负责对所播出的广告进行审查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
27对制作和播出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聘请嘉宾违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
28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行政处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第十一条第三款
29对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处罚行政处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1994年第11号)第十九条
30对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许可证》载明的要求,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的处罚行政处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1994年第11号)第十九条
31对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处罚行政处罚《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32对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除涉外宾馆外的其它单位,将接收设施的终端安置到超越其规定接收范围的场所的处罚行政处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1994年第11号)第十九条
33对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其他单位,未根据工作需要限定收视人员范围,将接收设施的终端安置到超越其规定接收范围的场所,在本单位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中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的处罚行政处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1994年第11号)第十九条
34对在车站、码头、机场、商店和影视厅、歌舞厅等公共场所播放或以其他方式传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的处罚行政处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1994年第11号)第十九条
35对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传播反动淫秽的卫星电视节目的处罚行政处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1994年第11号)第十九条
36对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共享天线系统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的处罚行政处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1994年第11号)第十九条
37对涂改或者转让《许可证》的处罚行政处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1994年第11号)第十九条
38对需要改变《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或者不再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未按程序及时报请审批机关换发或者注销《许可证》的处罚行政处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1994年第11号)第十九条
39对有关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告违反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1994年第11号)第十九条
40对未持有《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处罚行政处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1994年第11号)第十九条
41对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存在违反规定的利益关联的处罚行政处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2009年第60号)第十四条
42对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处罚行政处罚《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43对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处罚行政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28 号)第四十七条
44对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处罚行政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28 号)第五十条
45对擅自变更《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事项、股东和持股比例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9号)第二十六条
46对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终止业务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9号)第二十六条
47对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含有禁止内容的试听节目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48对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与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有关服务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9号)第二十六条
49对未履行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9号)第二十六条
50对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转播非法开办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9号)第二十六条
51对非法链接、集成境外广播电视节目以及非法链接、集成境外网站传播的视听节目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9号)第二十六条
52对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的对行政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28 号)第五十一条
53对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处罚行政处罚《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第二十二条
54对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处罚行政处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工信部 广电总局令第56号)第二十三条
55对变更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为办理审批手续的处罚:行政处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工信部 广电总局令第56号)第二十三条
56对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处罚行政处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工信部 广电总局令第56号)第二十三条
57对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示、名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处罚行政处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工信部 广电总局令第56号)第二十三条
58对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示、名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处罚行政处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工信部 广电总局令第56号)第二十三条
59对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工信部 广电总局令第56号)第二十三条
60对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工信部 广电总局令第56号)第二十三条
61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工信部 广电总局令第56号)第二十三条
62对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处罚行政处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工信部 广电总局令第56号)第二十三条
63对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处罚行政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64对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行政处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工信部 广电总局令第56号)第二十三条
65对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处罚行政处罚《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66对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行政处罚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九条
67对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行政处罚《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5号)第三十条
68对广播电视视频开办机构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要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5号)第三十条
69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机构变更重要事项,未在规定限期内通知原发证机关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5号)第三十条
70对开展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时,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的处罚行政处罚《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5号)第三十条
71对开展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时,播放不符合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5号)第三十条
72对开展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时,播放内容违法的视频点播节目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5号)第三十条
73对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行政处罚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5号)第三十二条
74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处罚行政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四十七条
75对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处罚行政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五十一条
76对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28号令)第五十条第三项
77对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行政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五十一条
78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处罚行政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五十一条
79对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处罚行政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五十一条
80对擅自使用未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的处罚行政处罚《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2004年6月18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条
81对已获得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产品质量明显下降,不能保持认定时质量水平的处罚行政处罚《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2004年6月18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一条
82对已获得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及管理水平不能达到认定水平的处罚行政处罚《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2004年6月18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一条
83对已获得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发生产品设计、工艺有较大改变等情况,不事先申报,仍在产品销售中使用原认定证书的处罚行政处罚《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2004年6月18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一条
84对已获得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不落实售后服务的处罚行政处罚《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2004年6月18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一条
85对已获得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产品质量严重下降,用户反映较大,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行政处罚《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2004年6月18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二条
86对已获得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涂改、出租、出借、倒卖和转让入网认定证书的处罚行政处罚《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2004年6月18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二条
87对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28号令)第五十条第四项
88对伪造、盗用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的处罚行政处罚《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2004年6月18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三条
89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机构和人员设置、技术系统配置、管理制度、运行流程、应急预案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处罚行政处罚《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09年12月1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第四十一条
90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对技术系统的代维单位管理不力,引发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处罚行政处罚《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09年12月1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第四十一条
91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责任界限不清晰,导致故障处置不及时的处罚行政处罚《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09年12月1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第四十一条
92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节目播出、传送质量不好影响用户正常接收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行政处罚《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09年12月1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第四十一条
93对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未使用专用信道完整传输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行政处罚《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09年12月1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第四十一条
94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播出、传输节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09年12月1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第四十一条
95对妨碍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或者不服从安全播出统一调配的处罚行政处罚《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09年12月1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第四十一条
96对未按规定记录、保存本单位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的处罚行政处罚《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09年12月1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第四十一条
97对未按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安全保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的处罚行政处罚《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09年12月1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第四十一条
98对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处罚行政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28号令)第五十条第五项
99对损坏广播电视设施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11月5日国务院第295号第二十一条
100对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行政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28号令)第五十条第六项
101对擅自发行电视剧或者变更主要事项未重新报审的处罚行政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28号令)第四十八条
102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行政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103对教育电视台播放禁止播放的节目的处罚行政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28号令)第四十四条
104对制作、发行、发行含有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等禁止内容的电视剧的处罚行政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28号令)第四十九条
105对播放含有禁止内容的广播电视节目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28号令)第三十二条
106对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处罚行政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7年第228号)第四十七条
107对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处罚行政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7年第228号)第五十条
108对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处罚行政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7年第228号)第五十条
109对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处罚行政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7年第228号)第五十一条
110对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行政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7年第228号)第五十一条
111对擅自设立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处罚行政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7年第228号)第四十七条
112对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站)的处罚行政处罚《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批准 原国家广电部令1990年第2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六条
113对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114对有线电视台(站)未完整地直接接收、传送中央电视台和地方电视台的新闻和其他重要节目的处罚行政处罚《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批准 原国家广电部令1990年第2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十条
115对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有线)的处罚行政处罚《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2004年第33号)第二十二条
116对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有线)时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的处罚行政处罚《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2004年第33号)第二十三条
117对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有线)时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处罚行政处罚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2004年第33号)第二十三条
118对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有线)时,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的处罚行政处罚《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2004年第33号)第二十三条
119对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有线)时,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2004年第33号)第二十三条
120对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有线)时,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行政处罚《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2004年第33号)第二十四条
121对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有线)时,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业务的处罚行政处罚《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2004年第33号)第二十四条
122对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有线)时,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处罚行政处罚《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2004年第33号)第二十四条
123对未经审批擅自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的处罚行政处罚《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广电总局令2002年第12号)第五条第二款
124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125对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项目,擅自更换合作对象、更改频道(率)与时段、大规模改换或重组节目的处罚行政处罚《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广电总局令2002年第12号)第九条
126对以租买频道和设台的方式在国外播出的节目内容违反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广电总局令2002年第12号)第十条
127对赴国外租买的频道、频率、时段和所设台播出的节目中中国广播电视节目未占主要比例的处罚行政处罚《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广电总局令2002年第12号)第十一条
128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向社会公布其业务种类、服务范围、服务时限、资费标准,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处罚行政处罚《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2011年第67号)第七条
129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社会公布所传送的基本收视频道目录处罚行政处罚《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2011年第67号)第八条
130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传送的基本收视频道数量不符合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2011年第67号)第八条
131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规更改所传送的基本收视频道的处罚行政处罚《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2011年第67号)第十条
132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在终止传送基本收视频道时未向所涉及用户公告并保证基本收视频道数量的处罚行政处罚《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2011年第67号)第十条第二款
133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因信号源不符合传送条件或者已停止播出的原因而终止传送基本收视频道时,未及时向广播影视行政部报告的处罚行政处罚《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2011年第67号)第十条第一款
134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擅自泄露用户个人信息的处罚行政处罚《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2011年第67号)第二十八条
135对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136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不配合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行政处罚《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2011年第67号)第三十条《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2011年第67号)第三十条
137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在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未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的处罚行政处罚《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2011年第67号)第三十条
138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未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要求,对本单位服务质量进行自查,并未向社会公布本单位服务质量状况处罚行政处罚《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2011年第67号)第三十一条
139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向社会公布本单位服务质量状况的处罚行政处罚《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2011年第67号)第三十一条
140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每年未将自查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向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的处罚行政处罚《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2011年第67号)第三十一条
141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停止经营某项业务时,未提前30日通知所涉及用户,并未公平合理地做好用户善后工作的处罚行政处罚《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2011年第67号)第十一条
142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更改、调整数字广播电视频道序号,或者因系统设备及线路计划检修、设备搬迁、工程割接、网络及软件升级等可预见的原因影响用户收看或者使用的,未提前72小时向所涉及的用户公告的处罚行政处罚《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2011年第67号)第二十二条
143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因可预见的原因影响用户收看或者使用超过 24小时,未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的处罚行政处罚《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2011年第67号)第二十二条
144对影响用户收看或者使用的可预见的原因消除后,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及时恢复服务的处罚行政处罚:《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2011年第67号)第二十二条
145对因不可抗力、重大网络故障或者突发性事件影响用户使用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及时向所涉及用户公告的处罚行政处罚《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2011年第67号)第四十三条
146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的处罚。行政处罚《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147对因其他不可预见的原因影响用户使用时,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在用户咨询时告知原因的处罚行政处罚《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2011年第67号)第四十三条
148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设立统一的客服电话,未为用户提供7x24小时故障报修、咨询和投诉等服务的处罚行政处罚《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2011年第67号)第四十四条
149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向提供7x24小时故障报修人工服务的处罚行政处罚《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2011年第67号)第四十四条
150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对需要上门维修的,自接报后24小时内未与用户预约上门维修时间的处罚行政处罚《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
151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对用户的网络和设备故障未按时修复的处罚行政处罚《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2011年第67号)第四十四条
152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委派的上门维修人员违规的处罚行政处罚《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2011年第67号)第四十四条
153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能有效处理用户投诉的处罚行政处罚《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2011年第67号)第四十四条
154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按照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服务规范方面培训的处罚行政处罚《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2011年第67号)第四十四条
155对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四十八条
156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的处罚行政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四十八条
157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处罚行政处罚《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158对擅自发行电视剧或者变更主要事项未重新报审的处罚行政处罚《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159对制作、向境外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广播电视节目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160对制作、发行含有禁止内容的电视剧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161对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行政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7年第228号)第五十一条
162对播放含有禁止内容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行政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7年第228号)第四十九条
163对播放含有禁止内容的电视剧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164对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7年第228号)第五十条
165对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时间超出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7年第228号)第五十条
166对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处罚行政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五十条
167对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行政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7年第228号)第五十条
168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处罚。行政处罚《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169对教育电视台播放与教学内容无关的电影、电视片的处罚行政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7年第228号)第五十条
170对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处罚行政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7年第228号)第五十一条
171对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节目的处罚行政处罚《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批准 原国家广电部令1990年第2号 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四条第三款、第四款
172对私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录像的处罚行政处罚《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批准 原国家广电部令1990年第2号 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五条第二款
173对有线电视台(站)播映反动淫秽以及妨碍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的自制电视节目或录像片的处罚行政处罚《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批准 原国家广电部令1990年第2号 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九条
174对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处罚行政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7年第228号)第五十一条
175对播放广告时间超出规定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五十条第四项
176对播出含有禁止内容的广播电视广告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
177对播出禁止播出的广播电视广告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第三十九条
178对播出机构违反商业广告播出时长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五十条
179对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处罚。行政处罚《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180对播出机构违反公益广告播出时长和数量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五十条
181对播出电视剧、电影时违规插播广告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五十条
182对转播、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时违规插播广告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五十一条
183对时政新闻类节(栏)目以企业或者产品名称等冠名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第十条
184对有关人物专访、企业专题报道等节目中含有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
185对播出除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等依法批准的广告外其他具有博彩性质的广告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第十二条
186对播出除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外其他挂角广告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第十八条
187对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违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第十九条
188对播出商业广告不尊重公众生活习惯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第二十三条
189行政强制


注:本事项清单结合2023年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情况整理,与权责清单网公布情况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