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康县忙丙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工作制度
为规范忙丙乡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上级人民政府赋权,忙丙乡综合行政执法队承担忙丙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二、忙丙乡综合行政执法队由忙丙乡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统一管理,依法以忙丙乡人民政府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三、忙丙乡综合行政执法的执法权限范围按《镇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康县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事项动态调整清单》《镇康县赋予南伞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事项实施行政区域划分清单》《镇康县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规定执行。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更新。
四、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
五、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核实和认定,并按照法律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依法组织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并监督执行情况。
七、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宣传教育,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八、依法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归档和保存,并遵守保密规定。
九、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规定,确保执法工作的公正、公开、公平。
十、积极配合其他部门的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镇康县忙丙乡人民政府行政检查工作制度
为加强对忙丙乡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检查计划,包括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等。检查计划应经过主管领导审批,并通知被检查单位。
二、确定检查人员。选择不少于两名且具有相关经验和知识的执法人员,确保检查工作的专业性和公正性。检查中,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亮明身份。
三、实施现场检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或进行调查取证,搜集证据材料,并根据现场情况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字确认。
四、处理决定。发现违法问题的,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五、督促整改落实。对存在问题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督促和跟踪,根据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内容,按期复查整改情况,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依法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六归档备查。将检查结果和整改情况立卷归档,作为后续工作的参考和依据,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溯性。
镇康县忙丙乡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措施工作制度
为规范忙丙乡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乡人民政府领导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乡人民政府领导报告,并完善手续;乡人民政府领导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二、行政强制措施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救济途径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当场交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清单;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当事人或见证人及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四、行政执法人员应该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乡人民政府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镇康县忙丙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二、行政执法公示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公开。
三、行政执法公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拟公示的行政执法内容信息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进行审核,未经审核不得发布。
五、发现公示的执法信息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行政执法决定被有效司法文书确认违法、被撤销的,应当及时撤销原公示信息,并说明理由。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正确的,有权申请更正,经审查核实后及时予以更正。
镇康县忙丙乡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在提交集体讨论决策前,须经法制审核。
二、法制审核员应当及时对提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核,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法律文书规范的,作出同意的审核意见,并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存入执法案卷。
三、法制审核主要采取查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方式。
四、经审核发现问题的,将法制审核意见及有关材料发回承办机构,承办机构修改补正后应当重新审核;承办机构不采纳法制审核意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连同案卷材料与法制审核意见一并提交集体讨论研究。
五、承办机构应当落实行政执法的有关程序,指定专人负责法制审核的初审工作,及时报送重大行政执法的相关材料。
镇康县忙丙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为规范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在行政执法办案全过程中,通过文字、照片、录音、录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
二、执法全过程应坚持合法、客观、全面、公正的原则。
三、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中全面反映调查过程及内容。
四、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