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康农(渔政)不罚〔2025〕2号
(自然人)姓名:陈文胜
证件类型及号码:***525****0516****
联系电话:1**118******
住所(地址):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南伞镇哈里村委会林格寨组
本机关于2025年2月26日对你非法捕捞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2024年8月13日06时20分,你在镇康县四须鲃(黄壳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军弄紫胶厂段、大新田段、林格寨码头段利用投放张网的方式进行非法捕捞,被镇康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民警在开展夏夜治安巡查宣防第二次集中统一行动巡查时当场查获。经公安机关讯问你如实供述了非法捕捞的犯罪事实。
2025年2月26日至2025年3月14日,镇康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陈文胜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居民身份证照片等证据。
经调查取证,当事人非法捕捞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陈文胜身份证照片1份,证明违法行为实施主体为陈文胜。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5页)证明陈文胜在种质资源保护区非法捕捞的事实。
证据三:镇康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卷宗(诉讼证据卷)1份,卷内包括:户口证明(1页),到案经过(1页),犯罪嫌疑人正侧面照片(1页),询问笔录(11页),辨认笔录、照片(3页),提取笔录、照片(6页),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和位置图(6页),现场提取清单(2页),扣押决定书、清单(镇公(森)扣字〔2024〕28号)2页),人身检查笔录、照片(2页),聘请鉴定书(镇公(森)鉴聘字〔2024〕19号1页),鉴定认定书(镇农(动)认字〔2024〕第05号7页),价格认定结论书(镇发改价认〔2024〕116号4页)。
证据四:生态环境损害增殖放流相关材料(21页),证明其积极履行水生物资源修复义务。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非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九条“国家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并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未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5年3月17日向你送达了《镇康县农业农村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本机关认为你在种质资源保护区非法捕捞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你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按照《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你的违法行为属于可以不予处罚裁量阶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司法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水利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的通知》(云环发〔2024〕2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的情节。”本机关决定对你不予行政处罚。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镇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镇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镇康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