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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康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镇康县农业农村局 作者: 时间:2025-04-03 15:53 点击率:

镇康农(动监)罚〔2025〕1号

(自然人)姓名:杨宇苍

证件类型及号码:居民身份证:***024****0509****

住所(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象达镇赧洒村委会赧洒一组5号

联系电话:1**250*****

(自然人)姓名:黄家刚

证件类型及号码:居民身份证:***001****0916****

住所(地址):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勐焕街道办事处西南里社区居民委员会罕相路松缘小区34号

联系电话:1**069*****

(自然人)姓名:杨志强

证件类型及号码:居民身份证:***024****0721****

住所(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象达镇营坡村委会小中寨组20号

联系电话:1**8814****

本机关于2025年2月25日对你未附有检疫证明运输活牛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在2025年2月18日在耿马县瑞宏养殖场跟啊兵购买活体牛19头,共花费12.92万元,计划从耿马运往芒市轩岗交易市场,2025年2月18日23时55在勐捧镇根基村岔路口往根基村方向100米处被公安查获,19头活牛均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025年2月25日至2025年3月7日,镇康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杨宇苍,承运人黄家刚、杨志强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居民身份证照片、19头活体牛照片等证据。

经调查取证,当事人未附有检疫证明运输活牛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货主杨宇苍身份证照片一份,承运人黄家刚身份证照片一份,承运人杨志强身份证照片一份,证明违法行为实施主体信息。

证据二:《现场勘验笔录》三份(11页),现场勘验照片2张证明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发生过程等信息。

证据三:《询问笔录》一份(4页)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地点、过程等信息。

证据四:轩莱边境检查站《查获经过》一份(2页),证明违法行为被发现的时间、地点和过程等信息。

证据五:活体牛照片一份(19张)证明该批未附有检疫证明运输的牛的数量。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附有检疫证明运输活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之规定。

本机关于2025年3月10日向你送达了《镇康县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镇康农(动监)告〔2025〕2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主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你未附有检疫证明运输活牛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造成社会影响较小,按照《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4条之规定,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裁量阶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依法对未附有检疫证明的活牛采取隔离观察45天,接受强制免疫。并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货主杨宇苍处罚款壹万贰仟玖佰贰拾元整(¥12920.00元);对承运人黄家刚处罚款一仟伍佰元整(¥1500.00);对承运人杨志强处罚款一仟伍佰元整(¥1500.00)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镇康县支库,缴款时与案件承办人员联系获取缴款码,凭缴款码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镇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镇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镇康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