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我县食用农产品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根据《2025年临沧市食用农产品抽检计划》要求。镇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季度对部分农产品经营者进行监督抽检,涉及镇康县南伞大东汇精品生活超市等8户经营者销售的芹菜、黄花菜等农产品督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镇康县南伞大东汇精品生活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2月12日,镇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镇康县南伞大东汇精品生活超市销售的香芹(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5-02-12)进行抽样,抽样单编号:DBJ25530900732130401,并委托临沧市检验检测认证院检测,经检测,该批次香芹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芹菜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芹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同时,当事人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局作出如下处罚:不予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书编号:镇市监不罚〔2025〕1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种植环节过度使用噻虫胺,末达到农药规定的保护期采收销售所致。
整改情况:该店已提交整改报告,表示以后会严格筛选供应商,供应商资质必须齐全,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并做到及时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出库时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镇康县光景蔬菜摊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2月27日,镇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镇康县光景蔬菜摊在镇康县南伞镇农贸市场16号蔬菜摊位销售的芹菜(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5-02-26)进行抽样,抽样单编号:DBJ25530900710331358,并委托昆明海关技术中心检测,经检测,该批次芹菜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芹菜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履行了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非主观故意,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和社会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局作出如下处罚:不予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书编号:镇市监不罚〔2025〕2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种植环节过度使用噻虫胺,末达到农药规定的保护期采收销售所致。
整改情况:该店已提交整改报告,表示以后进一步加强进货查验,对经销商,生产商加大审核。严把质量关,查验产品批次检验报告,索证索票齐全。
三、镇康县小改蔬菜摊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6月12日,镇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镇康县南伞芳姐果蔬干杂批发部销售的芹菜(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4-06-12)进行抽样,抽样单编号:DBJ24530900717630009,并委托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测,经检测,该批次芹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芹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履行了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非其主观故意,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和社会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局作出如下处罚:不予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书编号:镇市监不罚〔2025〕3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种植环节过度使用噻虫胺,末达到农药规定的保护期采收销售所致。
整改情况:该店已提交整改报告,表示以后进一步加强进货查验,做好相关记录。对经销商,生产商加大审核。严把质量关,查验产品批次检验报告,索证索票齐全。
四、镇康县永兵蔬菜摊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2月26日,镇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镇康县永兵蔬菜摊在镇康县南伞镇农贸市场9号蔬菜摊位销售的芹菜(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5-02-26)进行抽样,抽样单编号:DBJ25530900710331307并委托昆明海关技术中心检测,经检测,该批次芹菜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芹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芹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同时,当事人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局作出如下处罚:不予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书编号:镇市监不罚〔2025〕4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种植环节过度使用噻虫胺,末达到农药规定的保护期采收销售所致。
整改情况:该店已提交整改报告,表示以后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学习。依法落实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食品自查,防范食品安全。
五、镇康县南伞老申蔬菜销售摊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2月27日,镇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镇康县南伞老申蔬菜销售摊在镇康县南伞镇农贸市场7-8号蔬菜摊位销售的芹菜(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5-02-27)进行抽样,抽样单编号:DBJ25530900710331346并委托昆明海关技术中心检测,经检测,该批次芹菜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芹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芹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同时,当事人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局作出如下处罚:不予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书编号:镇市监不罚〔2025〕5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种植环节过度使用噻虫胺,末达到农药规定的保护期采收销售所致。
整改情况:该店已提交整改报告,表示以后进一步加强进货查验,做好相关记录。对经销商,生产商加大审核。严把质量关,查验产品批次检验报告,索证索票齐全。
六、穆在军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2月26日,镇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穆在军在镇康县南伞镇农贸市场24-25号蔬菜摊位销售的芹菜(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5-02-26)进行抽样,抽样单编号:DBJ25530900710331225并委托昆明海关技术中心检测,经检测,该批次芹菜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芹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芹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同时,当事人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局作出如下处罚:不予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书编号:镇市监不罚〔2025〕6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种植环节过度使用噻虫胺,末达到农药规定的保护期采收销售所致。
整改情况:该店已提交整改报告,表示以后进一步加强进货查验,做好相关记录。对经销商,生产商加大审核。严把质量关,查验产品批次检验报告,索证索票齐全。
七、镇康县南伞宋志门市涉嫌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黄花菜干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3月1日,镇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镇康县南伞宋志门市销售的黄花菜干(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4-11-23)进行抽样,抽样单编号:DBJ25530900710331647,并委托昆明海关技术中心检测,经检测,该批次黄花菜干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涉嫌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黄花菜干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黄花菜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同时,当事人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局作出如下处罚:不予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书编号:镇市监不罚〔2025〕7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生产环节超限量使用硫磺熏制所致
整改情况:该店在店内的醒目位置粘贴了召回通知,开展上述批次不合格黄花菜的召回工作。提交了整改报告,表示以后进一步加强进货查验,对经销商,生产商加大审核。严把质量关,查验产品批次检验报告,索证索票齐全。
八、镇康县强萍杂货铺(个体工商户)涉嫌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干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3月5日,镇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镇康县强萍杂货铺(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干笋(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5-02-07)进行抽样,抽样单编号:SBJ25530000710332085ZX,并委托昆明海关技术中心检测,经检测,该批次干笋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涉嫌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干笋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黄花菜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同时,当事人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局作出如下处罚:不予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书编号:镇市监不罚〔2025〕8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生产环节超限量使用硫磺熏制所致
整改情况:该店在店内的醒目位置粘贴了召回通知,开展上述批次不合格黄花菜的召回工作。提交了整改报告,表示以后进一步加强进货查验,对经销商,生产商加大审核。严把质量关,查验产品批次检验报告,索证索票齐全。
镇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