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忙丙乡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来源:忙丙乡 作者: 时间:2025-05-06 09:55 点击率:

序号

检查 

事项

检查

对象

检查依据

法定

实施主体

法定

行使层次

备注

1

地质灾害险情检查

涉及地质灾害企业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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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农村住房建设检查

涉及农村住房建设企业

《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29号):第七章第三十条:农村住房建设以及其他建设活动不得影响他人居住环境。村民新建住房的层数和高度,应当符合村镇规划要求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尚未制定规划的村庄,新建住房的层数和高度,以及公厕、垃圾收集设施建设位置,按照不影响相邻住户的通风、采光等居住环境的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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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防汛检查

涉及防汛工作企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在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对所管辖的防洪工程设施进行汛前检查后,必须将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该防汛指挥部的要求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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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水库大坝、尾矿坝监督检查

水库大坝、尾矿坝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对可能出现垮坝的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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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对排水设施检查

涉及排水设施企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七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城镇排涝风险评估制度和灾害后评估制度,在汛前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并加强城镇广场、立交桥下、地下构筑物、棚户区等易涝点的治理,强化排涝措施,增加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确保设施安全运行。在汛期,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加强对易涝点的巡查,发现险情,立即采取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汛期应当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或者监督。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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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忙丙乡辖区内生产经营企业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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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忙丙乡辖区内所有企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三十一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消防条例》(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消防工作经费,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制定消防安全公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组织,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在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疏散人员,扑救初期火灾,维护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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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古茶树保护管理检查古茶树的企业

忙丙乡辖区内拥有

地方性法规:《临沧市古茶树保护条例》(2016年8月30日临沧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6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茶树保护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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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南汀河流域保护管理检查

忙丙乡南汀河流域保护区内企业

地方性法规:《临沧市南汀河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9月26日临沧市第三届人民政府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2020年8月30日临沧市第四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2020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第八条:南汀河流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保护管理职责:(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南汀河保护管理的日常工作;(五)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南汀河保护管理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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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乡村清洁检查

忙丙乡辖区内所有企业

地方性法规:《临沧市城乡清洁管理条例》(2018年10月11日临沧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管理委员会在乡村清洁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规划、建设和管理清洁设施;(二)组织开展垃圾清扫、分类、转运、处理,污水收集、处理和公厕清洁维护;(三)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清洁工作;(四)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清洁义务,引导公众参与清洁公益义务劳动;(五)宣传城乡清洁法律法规;(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节职责。第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和完善城乡清洁巡查制度,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城乡清洁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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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本表填报行政执法部门所有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包括纳入市场监管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和未纳入的事项。

2.“检查事项”“检查对象”参考《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编制口径和标准》中“抽查事项”“检查对象”的填报指南。

3.“检查依据”精确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

4.“法定实施主体”“法定行使层级”根据检查依据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