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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镇康县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违纪举报主要内容
镇康县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违纪举报主要内容
一、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未按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未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二、工程项目业主、招标人故意规避招标行为的;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6号令,2018年)必须招标而未招标的;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自行招标的;改变已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而未重新办理审批、核准手续的。
三、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社会中介组织等通过发放招标文件谋取经济利益或者假借招标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非法干预评标委员会评标的;未经资格认定、超出范围代理、转让招标投标业务或者接受同一招标代理项目的投标代理、投标咨询业务的。
四、公职人员插手干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决定不招标或邀请招标的;不按规定处理投诉和举报的;干涉资格审查、评标的;强制招标人报审标底或者最高限价的。
五、投标人以行贿谋取中标的;使用他人名义投标的;伪造、变造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的;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串通投标的。
六、招标代理机构、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设备制造供应、质量检测等单位,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任务的;不具备资质、能力的,或借用、挂靠资质的,或围标串标、恶意低价中标的;无序变更的。
七、建设工程中不严格按照投标承诺、不严格履行合同,违法分包、转包的。
八、建设工程中不按照设计标准、规程规范要求,无序变更设计、合同,随意调整工程单价、增减工程量、随意调整工程质量标准,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的。
九、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或在工程施工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的。
十、不按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要求,不及时足额投入安全生产设备设施、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的行为。
十一、不及时足额支付或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十二、转移、侵占和挪用工程建设资金的。
十三、销毁、隐匿、转移、篡改或者伪造有关文件资料 的。
十四、检测单位伪造检验数据或伪造检验结论的。
十五、监督机构不认真履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职责的; 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人员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或者滥用职 权、贪污受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