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康县促进“临沧兵”成为临沧人实施方案 (试行)》政策解读 |
来源:镇康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作者: 时间:2024-09-06 点击率:【 打印 】【 关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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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镇康县促进“临沧兵”成为临沧人的实施方案(试行)》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镇康县促进“临沧兵”成为临沧人的实施方案(试行)》的理由是什么? 2022年12月2日,市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中共临沧市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促进“临沧兵”成为临沧人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临委退军发〔2022〕3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2023年3月2日,市委在临沧军分区召开现场办公会,会议专题研究“临沧兵”成为临沧人有关工作,提出了要进一步修改完善《促进“临沧兵”成为临沧人的实施方案(试行)》,并作了相关要求。市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要求,结合“临沧兵”成为临沧人资源调研工作成果,围绕合法性、合理性、公平性以及可操作性等方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对该《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形成了《促进“临沧兵”成为临沧人的实施方案(试行)(送审稿)》,为有效推动方案的实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促进“临沧兵”创业就业、住房保障和购房优惠政策措施方面,通过报请市政府专题会研究、征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市直部门的意见建议等方式,分别牵头起草完善了《促进“临沧兵”在临沧就业创业十七条措施(试行)(送审稿)》《“临沧兵”成为临沧人住房保障实施方案(试行)》两个细化措施的实施方案,形成了1个总方案和两个具体方案。我县参照市级做法,结合县域实际,分别起草了《镇康县促进“临沧兵”成为临沧人实施方案(试行)(送审稿)》《促进“临沧兵”在镇康就业创业十七条措施》《镇康县“临沧兵”成为临沧人住房保障实施方案》,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最终形成了1个总方案和两个具体方案。并经相关流程进行了报审,共同保障促进我县“临沧兵”成为临沧人的政策体系。 二、《实施方案》中“临沧兵”的适用范围和执行时间是什么? 《实施方案》适用范围为,“临沧兵”是指:在临沧工作、生活和创业的退役军人,含临沧籍和非临沧籍退役军人。 《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行,试行期限为5年。 三、主要内容和保障措施 (一)主要内容 1.给予“临沧兵”零门槛落户。在城区的凭户口本、身份证、毕业证、退出现役证即可办理落户手续;在乡村区域的,可在实际居住地派出所设立的集体户办理落户手续,可以“先落户后就业”。 政策依据:《临沧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方案》(临政发〔2015〕112号) 中“三、工作任务及责任分工(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2.全面放开县城镇落户限制。” 2.做好“临沧兵”接收安置。符合在镇康安置的“临沧兵”,按照政策规定,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实际统筹进行安置。符合条件自愿申请到镇康县易地安置的,由本人向所在部队提出申请,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安置主管部门批准后按政策安置到镇康县。安置到镇康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转业军官,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的有关规定,安排相应职务职级。加大退役军人选拔培养力度,按干管权限,综合德才表现、能力素质、工作实绩、群众公认度等情况,优先考虑提拔任用或晋升职级。 政策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一条“(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可以易地安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二十五条: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由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对下列退役军人,优先安置:(二)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的转业军官;(四)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 3.优化“临沧兵”招聘录用政策。每年设置一定数量的乡(镇)招考职位,用于定向招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定向招录计划。争取中央和省、市驻县单位、中央和省驻县企业每年提供一定比例的招聘岗位,用于定向招聘符合条件未就业“临沧兵”。县属国有企业在每次开展招聘工作时,要提供一定比例招聘岗位,用于定向招聘符合条件的未就业“临沧兵”。鼓励县内民营企业提供岗位优先招聘未就业“临沧兵”,为“临沧兵”提供更多就业机会。各乡(镇)从优秀“临沧兵”中选聘党的基层组织、社区和村专职“兵支书(委员)”。县内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在招聘公益性岗位等编外人员时,提供“兵辅警”“兵消防”“兵辅导员”“兵教师”“兵护林员”等岗位,优先招录符合条件的“临沧兵”。军队文职人员岗位、国防教育机构岗位等,优先选用符合条件的“临沧兵”。招聘“临沧兵”在学历、年龄条件上给予适当放宽。 政策依据:鼓励和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三十八条“国家采取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社会支持相结合的方式,鼓励和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根本导向。第四十二条规定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录或者招聘人员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第四十三条规定“各地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招考。各地应当注重从优秀退役军人中选聘党的基层组织、社区和村专职工作人员。军队文职人员岗位、国防教育机构岗位等,应当优先选用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国家鼓励退役军人参加稳边固边等边疆建设工作。”的相关规定。 4.给予“临沧兵”住房保障和购房优惠。“临沧兵”除机关、群团组织或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国企(非停产、关闭、改制,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在职在编人员外,首次购买县属国有企业开发的房地产,给予实际销售价格的不少于10%购房优惠,但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享受过保障性住房相关优惠政策的“临沧兵”不再享受此10%购房优惠政策。“临沧兵”为连级正职主官满3年以上的转业军官和获得四等战功或二等功以上的功臣模范,在镇康范围内有稳定工作且无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可申请免房租入住保障性住房2年,水电、物业管理、垃圾清运等费用自行承担。鼓励其他房地产企业对“临沧兵”购买自己企业开发的房地产给予优惠。在住房公积金转接、缴存、贷款、提取等方面给予“临沧兵”优先支持。对住房困难的“临沧兵”家庭,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当地城镇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有效解决其住房困难问题。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普惠与优待叠加的原则,在保障退役军人享受普惠性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结合服现役期间所作贡献和各地实际情况给予优待。第五十一条规定:退役军人符合安置住房优待条件的,实行市场购买与军地集中统建相结合,由安置地人民政府统筹规划、科学实施。《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22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云退役规〔2021〕1号。第九条(二)规定 :“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优抚对象申请公租房,优先予以解决。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租住公租房,可给予适当租金补助或者减免。” 5.对“临沧兵”给予创业就业扶持。“临沧兵”在镇康境内创办个体企业和小微企业、发展种养殖业、开办工厂或企业,按照投资规模给予扶持;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给予享受国家税收相关优惠政策。对个人创业且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给予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110%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400万元,财政按照规定给予贴息;对符合镇康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重点产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项目,优先保障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保障创业项目用地。承租镇康国有企业出租的业务用房(标准厂房),在符合入驻条件的情况下,给予减免房租政策优惠。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配合,每两年进行“临沧兵”优秀创业者评选,并对评选出符合条件的“临沧兵”优秀创业者给予一次性创业经济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比例承担。“临沧兵”在镇康创办的企业,达到规定的经营规模和符合申报条件的,可向上申报退役军人实训基地,按规定享受退役军人创业就业实训补助政策。企业招用“临沧兵”,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税收优惠。具体相关政策的执行时限和标准按照行业部门的相关政策执行。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四十六条 :退役军人创办小微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贷款贴息等融资优惠政策。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招用退役军人符合国家规定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6.建立“临沧兵”教育培训机制。建立教育培训进军营工作机制,每年现役军人退伍返乡前,由驻县各军警部队提出教育培训需求,县人民武装部收集汇总,军地统筹开展教育培训和就业安置政策宣传,为“临沧兵”留在镇康就业创业提供服务。“退役士兵申请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经学校考核同意,可免试入学,并纳入年度招生计划,凡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退役士兵,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国家资助政策”。具体相关政策的执行时限和标准按照行业部门的相关政策执行。 政策依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好退役士兵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相关政策的通知》(教职成函〔2014〕4号)规定“一、大力推进中等职业学校招收退役士兵。1.实行注册入学。退役士兵申请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经学校考核同意,可免试入学,并纳入年度招生计划。” 7.提高“临沧兵”子女入学保障。“临沧兵”子女上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按照相关规定免试就近入学;报考县内普通高中学校时,按当年有关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政策执行;报考县内中等职业学校(职业高中),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按规定享受学生资助。鼓励县内民办学校对“临沧兵”子女接受教育给予优待。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2019年6月23日)“17.完善招生考试制度。推进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云南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教发〔2020〕14号)“一、总体要求 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要求’”和“二、主要措施 (一)强化招生入学管理 1.完善招生入学办法…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要严格落实免试就近入学”。《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云南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22〕2号)。 8.搭建军地青年交流平台。县双拥办、县妇联、县总工会、团县委要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驻镇康军警部队适龄官兵搭建军地青年交流平台,定期不定期组织各族各界优秀青年与驻地青年官兵开展丰富多彩的联谊会、鹊桥会等活动,为“临沧兵”成家立业创造条件。 9.优先为“临沧兵”提供养老医疗等保障服务。建立军地双方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转接协作机制,优先为“临沧兵”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医疗保险接续手续等工作。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临沧兵”,累计缴费年限达到国家规定年限后按照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将有意愿入住养老机构的“临沧兵”及家属老年人按政策优先纳入机构集中供养。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十八条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将退役军人及随军未就业配偶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军队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做好有关社会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接续工作。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优抚医院、光荣院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和养老服务资源,收治或者集中供养孤老、生活不能自理的退役军人。 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老年退役军人和残疾退役军人。 (二)保障措施 《实施方案》分别明确了牵头部门和责任部门,由各牵头部门发挥主导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推进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落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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