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镇康县委办公室 镇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镇康县促进“临沧兵”成为 临沧人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来源:镇康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作者: 时间:2024-09-06 点击率:【 打印 】【 关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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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各部委,县直国家机关各办局,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省、市驻镇康单位,驻镇康军警部队: 《镇康县促进“临沧兵”成为临沧人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镇康县委办公室 镇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镇康县促进“临沧兵”成为临沧人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临沧市委办公室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临沧兵”成为临沧人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临办通〔2023〕112号),吸引更多的非临沧籍“临沧兵”到镇康就业创业和安家落户,让更多优秀退役军人成为镇康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人力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结合镇康实际,特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和习近平总书记给沧源县边境村老支书们的重要回信精神,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守护好神圣国土,充分发挥党政军警民“五位一体”合力强边固防机制作用,建立与镇康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国防和军队改革、退役军人安置相衔接的工作机制,让更多“临沧兵”留在镇康,为推进镇康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新贡献。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临沧兵”。“临沧兵”指:在临沧工作、生活、创业的退役军人(退出消防员),包括临沧籍退役军人和非临沧籍退役军人。 三、主要措施 (一)给予“临沧兵”零门槛落户。在城区的凭户口本、身份证、毕业证、退出现役证即可办理落户手续;在乡村区域的,可在实际居住地派出所设立的集体户办理落户手续,可以“先落户后就业”。 (二)做好“临沧兵”接收安置。符合在镇康安置的“临沧兵”,按照政策规定,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实际统筹进行安置。符合条件自愿申请到镇康县易地安置的,由本人向所在部队提出申请,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安置主管部门批准后按政策安置到镇康县。安置到镇康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转业军官,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的有关规定,安排相应职务职级。加大退役军人选拔培养力度,按干管权限,综合德才表现、能力素质、工作实绩、群众公认度等情况,优先考虑提拔任用或晋升职级。 (三)优化“临沧兵”招聘录用政策。每年设置一定数量的乡(镇)招考职位,用于定向招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定向招录计划。争取省、市驻镇康单位、企业每年提供一定比例的招聘岗位,用于定向招聘符合条件未就业“临沧兵”。县属国有企业在每次开展招聘工作时,要提供一定比例招聘岗位,用于定向招聘符合条件的未就业“临沧兵”。鼓励县内优秀民营企业提供岗位优先招聘未就业“临沧兵”,为“临沧兵”提供更多就业机会。各乡(镇)从优秀“临沧兵”中选聘党的基层组织、社区和村专职“兵支书(委员)”。县内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在招聘公益性岗位等编外人员时,提供“兵辅警”“兵消防”“兵辅导员”“兵教师”“兵护林员”等岗位,优先招录符合条件的“临沧兵”。对自愿到镇康边境乡(镇)、边境村从事边疆治理、强边固防工作的退役军人,同等享受相关边境补助政策,费用由县财政承担。军队文职人员岗位、国防教育机构岗位等,应当优先选用符合条件的“临沧兵”。招聘“临沧兵”在学历、年龄条件上给予适当放宽。 (四)给予“临沧兵”住房保障和购房优惠。“临沧兵”除机关、群团组织或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国企(非停产、关闭、改制,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在职在编人员外,首次购买县属国有企业开发的房地产,给予实际销售价格的不少于10%购房优惠,但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享受过保障性住房相关优惠政策的“临沧兵”不再享受此10%购房优惠政策。“临沧兵”为连级正职主官满3年以上的转业军官和获得四等战功或二等功以上的功臣模范,在镇康范围内有稳定工作且无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可申请免房租入住保障性住房2年,水电、物业管理、垃圾清运等费用自行承担。鼓励其他房地产企业对“临沧兵”购买自己企业开发的房地产给予优惠。在住房公积金转接、缴存、贷款、提取等方面给予“临沧兵”优先支持。对住房困难的“临沧兵”家庭,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当地城镇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有效解决其住房困难问题。 (五)对“临沧兵”给予创业就业扶持。“临沧兵”在镇康境内创办个体企业和小微企业、发展种养殖业、开办工厂或企业,按照投资规模给予扶持;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给予享受国家税收相关优惠政策。对个人创业且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给予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110%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400万元,财政按照规定给予贴息;对符合镇康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重点产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项目,优先保障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保障创业项目用地。承租镇康国有企业出租的业务用房(标准厂房),在符合入驻条件的情况下,给予减免房租政策优惠。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配合,每两年进行“临沧兵”优秀创业者评选,并对评选出符合条件的“临沧兵”优秀创业者给予一次性创业经济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比例承担。“临沧兵”在镇康创办的企业,达到规定的经营规模和符合申报条件的,可向上申报退役军人实训基地,按规定享受退役军人创业就业实训补助政策。企业招用“临沧兵”,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税收优惠。具体相关政策的执行时限和标准按照行业部门的相关政策执行。 (六)建立“临沧兵”教育培训机制。建立教育培训进军营工作机制,每年现役军人退伍返乡前,由驻镇康各军警部队提出教育培训需求,县人武部收集汇总,军地统筹开展教育培训和就业安置政策宣传,为“临沧兵”留在镇康就业创业提供服务。“退役士兵申请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经学校考核同意,可免试入学,并纳入年度招生计划,凡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退役士兵,按照有关规定可享受国家资助政策”。具体相关政策的执行时限和标准按照行业部门的相关政策执行。 (七)提高“临沧兵”子女入学保障。“临沧兵”子女上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按照相关规定免试就近入学;报考县内普通高中学校时,按当年有关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政策执行;报考县内中等职业学校(职业高中),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按规定享受学生资助。鼓励县内民办学校对“临沧兵”子女接受教育给予优待。 (八)搭建军地青年交流平台。县双拥办、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要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驻镇康军警部队适龄官兵搭建军地青年交流平台,定期不定期组织各族各界优秀青年与驻地青年官兵开展丰富多彩的联谊会、鹊桥会等活动,为“临沧兵”成家立业创造条件。 (九)优先为“临沧兵”提供养老医疗等保障服务。建立军地双方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转接协作机制,优先为“临沧兵”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医疗保险接续手续等工作。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临沧兵”,累计缴费年限达到国家规定年限后按照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将有意愿入住养老机构的“临沧兵”及家属老年人按政策优先纳入机构集中供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党委、政府和军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此项工作作为重要内容,认真履行主体责任,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及时研究解决重点、难点、热点问题。 (二)强化部门协作。军地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积极主动服务。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人武部政治工作科要发挥好牵头作用,采取有力措施推进“临沧兵”成为临沧人有关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优待措施。 (三)完善配套政策。各乡(镇)党委、政府和军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配套政策,细化操作流程,确保本实施方案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得到全面落实。 (四)严格督查问效。要加强综合督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对因不作为、不落实、不到位发生问题的,采取通报、约谈、督办、问责等方式依规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行,试行期限为5年。 附件:1.促进“临沧兵”在镇康就业创业十七条措施 2.镇康县“临沧兵”成为临沧人住房保障实施方案 附件1
促进“临沧兵”在镇康就业创业十七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全面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给沧源县边境村老支书们的重要回信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2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12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18条措施的意见》(云退役发〔2019〕81号)、临沧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12部门《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临退军发〔2019〕50号)《中共临沧市委办公室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临沧兵”成为临沧人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临办通﹝2023﹞112号)等有关精神,推动退役军人更广泛更高质量就业创业,吸引更多退役军人留在镇康就业创业,结合镇康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拓宽就业渠道,促进稳定就业 (一)落实公务员定向招录相关政策。落实云南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定向招录政策,每年统筹本县公务员招录计划的一定比例用于定向招录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定向招录计划。 (二)加大事业单位定向招聘力度。每年县乡两级事业单位定向招聘未就业退役军人岗位计划比例为10%(不含教育系统、医疗卫生系统需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岗位计划),符合报名条件的未就业“临沧兵”,可报考本县定向招聘未就业退役军人岗位计划,学历、年龄适当放宽,不限专业。 (三)不断拓宽到企业就业渠道。积极争取省、市驻镇康单位、企业每年提供一定比例的招聘岗位,定向招聘符合条件的未就业“临沧兵”。县属国有企业新招聘工作人员时,每次提供不少于20%的岗位计划,用于定向招聘符合条件的未就业“临沧兵”。鼓励县内民营企业提供岗位优先招聘“临沧兵”,为“临沧兵”充分就业提供机会。 (四)落实优先招聘录用政策。县内政法系统招聘辅警和安保人员,教育机构招聘校内辅导员、特岗教师,各乡(镇)选聘护林员,医疗卫生机构招聘工作人员,消防部门招聘消防员时优先招聘符合条件的“临沧兵”,让“临沧兵”成为“兵辅警”“兵安保”“兵教师”“兵护林”“兵消防”;鼓励“临沧兵”在乡村振兴、基层治理中发挥作用,通过法定程序将优秀“临沧兵”选入村(社区)“两委”班子,培养成“兵支书”“兵委员”。 二、加强创业扶持,促进自主创业 (五)优先保障创业项目用地和给予承租减免。“临沧兵”在镇康境内的创业项目,符合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重点产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项目,优先保障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保障创业项目用地。“临沧兵”承租县属国有企业出租的业务用房(标准厂房),并符合入驻条件的情况下,3年内每年按不低于租金总额的10%给予房租减免(不重复享受),不得转租。 (六)落实创业贷款扶持政策。“临沧兵”在镇康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给予不超过30万元担保贷款额度,对符合条件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给予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110%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400万元,财政按照规定给予贴息,具体相关政策的执行时限和标准按照行业部门的相关政策执行。 (七)给予一次性优秀创业者经济补助。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每两年联合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组织开展一次优秀退役军人创业者评选,每次评选不超过20个名额,对评选为优秀创业者的“临沧兵”,给予每人3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给予保障,按5:5列入预算安排。 (八)鼓励退役军人回乡创业。鼓励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结合乡村振兴,因地制宜地开展休闲农业、生态农业、农产品深加工、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回乡创业项目。引导退役军人创办的企业积极参与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合作社,政府主导的农村公益性项目建设、管护和运营。促进退役军人创业,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种植养殖大户、家庭农场等生产经营主体。 (九)落实退役军人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招用自主就业的“临沧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按现行政策规定,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9000元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当年政策规定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具体相关政策的执行时限和标准按照行业部门的相关政策执行。 三、强化教育培训,促进赋能提升 (十)完善教育培训工作机制。建立教育培训进军营工作机制,每年现役军人退伍返乡前,由驻镇康各军警部队提出教育培训需求,县人武部收集汇总,军地统筹开展教育培训和就业安置政策宣传,为“临沧兵”留在镇康就业创业提供服务,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统筹给予保障。“临沧兵”申请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经学校考核同意,可免试入学,并纳入年度招生计划,凡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国家资助政策。具体相关政策的执行时限和标准按照行业部门的相关政策执行。 (十一)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临沧兵”自愿选择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参加所列项目培训,根据培训工种学时要求完成培训的,按省级明确的当年补贴标准给予补贴。“临沧兵”落户镇康后,可参照镇康籍退役军人同等享受职业技能培训优惠政策,通过培训赋能提升其就业创业能力,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统筹给予保障。 四、加快平台建设,激发创业活力 (十二)搭建“临沧兵”教育培训服务平台。充分挖掘“临沧兵”人才资源潜力,依托师资力量强,培训工种齐全的职业技术学校,搭建教育培训服务平台。通过充分整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软硬件优势,打破部门间政策资金壁垒,积极开展退役军人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适应性培训和优质岗位推介、创业孵化等示范性教育培训,为“临沧兵”搭建“退役即入学、入学即入职”的一站式服务平台,畅通从学历教育、职业技能提升到稳定就业、成功创业的培训渠道。 (十三)加强“临沧兵”就业创业园地建设。“临沧兵”在镇康创办并登记注册的企业经营规模达到《临沧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条件的,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荐上报参评市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被市级认定为临沧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的,按照《临沧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临退军发〔2023〕15号)规定,协助申领20万元一次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经济补助;认定为市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的优秀军创企业,优先推荐参加省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申报。被认定为省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的,按《云南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助。 (十四)搭建军地青年交流平台。充分发挥县双拥办、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桥梁纽带作用,为驻县军警部队适龄官兵搭建军地青年交流平台,每年组织由各族各界优秀青年与驻地青年官兵开展丰富多彩的联谊会、鹊桥会,为“临沧兵”成家立业创造条件。 五、强化就业服务,提供困难帮扶 (十五)加强“临沧兵”就业服务。县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临沧兵”服务窗口实行优先制度,高效便捷提供就业政策咨询、职业介绍等服务。县级每年至少组织2次专场招聘活动,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每年统筹安排不低于10万元工作经费。鼓励专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为“临沧兵”就业提供免费服务。 (十六)落实就业帮扶政策。关注创业过程中遇到困难失业的“临沧兵”,有针对性开展就业服务,通过专场招聘、联合招聘等形式,加大岗位推介力度,提供职业介绍、就业指导、政策咨询等服务。通过定向招录招聘、优先招聘等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合理统筹公益性岗位优先予以安置。鼓励各类企业、退役军人创办企业充分发挥吸纳就业作用,优先向就业困难退役军人提供就业岗位和帮扶。 (十七)完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信息系统。自主就业的“临沧兵”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报到后,及时录入就业创业信息系统,并根据就业创业类型分门别类推送到各相关职能部门。对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推送的信息,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审核后,按有关政策规定兑现落实。 牵头单位要主动作为,全面推动工作落实;各责任单位要细化操作流程,确保退役军人创业就业17条政策措施落地落实;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衔接,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逐级报备。 本措施与我县其它同类政策有重复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附件2 镇康县“临沧兵”成为临沧人住房保障实施方案 为认真抓好“临沧兵”成为临沧人住房保障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8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2〕11号)《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当前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银发〔2022〕254号)《中共临沧市委办公室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临沧兵”成为临沧人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临办发〔2023〕112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重要指示落到实处,适应国家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发展要求,进一步完善退役军人住房优待办法,采用可租可售方式,通过保障性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等,为“临沧兵”在镇康安家落户提供住房保障,改善退役军人基本住房条件,吸引更多退役军人留在镇康就业创业、工作和生活,让“临沧兵”成为助推镇康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人才资源。 二、保障方式 坚持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方式,为“临沧兵”在镇康安家立业提供住房保障。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同等条件下给予“临沧兵”优先保障。 (二)普通商品住房。进一步拉动住房消费,鼓励开发企业采取企业让利、商家联动、团购促销等叠加优惠政策措施,激活“临沧兵”购房需求。 三、工作内容 (一)实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采取新建、改建、改造和将政府闲置房屋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中,专门用于保障“临沧兵”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低于辖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总套数的2%。保障性租赁住房要相对固定,原则上按栋确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实施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综合分析县域房地产市场库存量、去化周期的基础上,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统筹规划,合理调节土地供应节奏,建立分类调控制度,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目标。促进商品房市场供需平衡,积极开展入企帮扶,保障在建项目投资销售,加快新建项目落地开工,在“保存量、拓增量、促销量”上出实招。精准引导项目提升品质,对全县在建在售房地产开发项目提前介入,引导提升住宅环境配套和物业服务水平,支持引进大型品牌物业企业进驻,助推房地产品质功能价值提升;对储备及正在报规的房地产项目,要明确绿色建筑、智慧社区、海绵城市、绿美社区等高品质住宅建设条件,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开展房展促销活动,优选一批重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优质房源,面向“临沧兵”开展精准营销,更好地满足“临沧兵”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四、支持政策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一是土地、财税、金融、审批、准入、退出等政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2〕11号)执行。二是“临沧兵”为连级正职主官满3年以上的转业军官、获得四等战功或二等功以上的功臣模范,在镇康内有稳定工作且无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可申请免房租入住保障性住房2年,水电、物业管理、垃圾清运等费用自行承担。 (二)普通商品住房。一是支持团购在售商品住房。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团购优惠。二是住房公积金政策。在住房公积金转接、缴存、贷款、提取等方面给予“临沧兵”优先支持。三是“临沧兵”除机关、群团组织或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国企(非停产、关闭、改制,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在职在编人员外,首次购买县属国有企业开发的房地产,给予实际销售价格的不少于10%购房优惠,但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享受过保障性住房相关优惠政策的“临沧兵”不再享受此10%购房优惠政策。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退役军人是重要的人力资源,做好优待工作是党、国家、军队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临沧兵”在镇康住房保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工作抓紧抓好,建立联动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形成统筹推进、分工负责、齐抓共建的良好工作格局。 (二)加强组织领导。“临沧兵”在镇康住房保障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牵头负责,组建工作专班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领导负责日常工作,工作专班要发挥牵头统筹作用,协调县直有关部门结合职能职责落实各项政策,合力推动工作落实。具体职责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制定“临沧兵”在镇康住房安居工作配套政策,牵头负责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审批和质量安全监督等工作;县发展改革局牵头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负责指导、协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申报发行等工作;县财政局牵头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央、省级资金下达、使用及管理,负责指导、协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申报发行等工作,负责落实金融支持政策等工作;县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相关用地保障、规划审批等工作,负责落实土地支持政策;市生态环境局镇康分局牵头负责涉及项目的环评等工作;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牵头负责“临沧兵”在镇康住房保障对象审核;县审计局牵头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计等相关工作;县投资促进局牵头负责项目招商引资等工作;县税务局牵头负责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税费减免优惠政策等工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镇康管理部牵头负责优化并落实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 (三)加大宣传引导。军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电子屏幕、小区宣传栏等媒体,开展多层次、广覆盖的政策宣传,不断提高“临沧兵”对住房保障政策的知晓度,吸引全省乃至全国优秀的退役军人到镇康创业就业、安家立业,为边疆繁荣稳定、推动镇康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方案实行前在镇康退役安置、工作、生活、就业创业的“临沧兵”和已购买过限价房、经济适用住房、享受过房改政策和住房保障政策的“临沧兵”不适用本实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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