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空气环境质量,防止秸秆焚烧污染,促进资源节约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自2024年10月11日起,划定禁烧区内全面实行农作物秸秆禁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烧种类
本通告所称秸秆指小麦、水稻、玉米、烤烟、油菜、甘蔗以及其他杂粮等农作物收获果籽实后的剩余物质。
二、禁烧区范围
(一)镇康县主城区建成区区域内实行全域禁烧;
(二)沿高速公路两侧各2公里的地带;
(三)国道、省道及干线公路两侧各1公里的地带;
(四)自然保护区、林地、油库、粮库、通讯设施、高压输电线路等周边地区。
三、限烧区范围
限烧区为远离城市的偏远地区的农作物种植区、远离交通道路的农作物种植区、秸秆禁烧区以外的其他农作物种植区,禁烧区以外的空地、沙荒地、未利用地、水域等其他区域。在启动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限烧区全面禁止露天焚烧。
四、禁烧管理规定
镇康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工作职责范围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凡违反本《通告》在禁烧秸秆范围内露天焚烧秸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各种违规焚烧行为。举报、监督电话:12345。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特此通告。
镇康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