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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征求《镇康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意见建议的函


来源:镇康县人民政府  作者:  时间:2024-04-17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根据《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和《临沧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镇康实际,县民政局草拟了《镇康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现致函贵单位,请结合实际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并于2024年4月19日上午12点前将修改意见经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后反馈县民政局。

联系人:穆再美,联系电话:0883-6630458。

传真:6633803,邮箱:zkxmzjbgs@163.com。


镇康县民政局

2024年4月17日



镇康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根据《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和《临沧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镇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为当地农村居民死亡后提供骨灰安葬的公共墓地。

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益性公墓的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遗体火化和管理

村民在火化区死亡的应当实行火化,但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的土葬习俗应当尊重;自愿实行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

正常死亡的遗体火化,应当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无名、无主和非正常死亡的遗体火化,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县殡仪馆负责遗体的运送,丧属有运送条件的,也可以直接将遗体运到县殡仪馆。遗体火化后,县殡仪馆出具火化证明。

骨灰可以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或者在县骨灰堂寄存。无名、无主遗体火化后的骨灰,90日内无人认领的,由县殡仪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公墓管理

骨灰入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的单人墓或者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墓穴位长60厘米、宽40厘米、深30厘米,墓穴位与墓穴位间隔不得超过1米,墓碑限高80厘米,不得建石围栏。

第九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主要为当地农村居民死亡后提供骨灰安葬服务,具体的安葬范围:(一)乡镇级农村公益性公墓可安葬本乡镇范围内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居民亡故人员;(二)村级(行政村)农村公益性公墓可安葬本村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居民亡故人员;(三)夫妻一方属于本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配偶死亡后可安葬在原户籍农村公益性公墓,即夫妻一方为公职人员、一方为村民,可将两人安葬在就近农村公益性公墓。(四)属本县户籍,但实际居住地不在户籍乡(镇)、村的,可以就近安葬在实际居住地的乡(镇)、村的农村公益性公墓。

农村公益性公墓实行墓(穴)地实名登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凭户籍证明、火化证明安排入葬,墓穴位统一编号,编号原则采取从上到下、从左到右的方式,安葬时严格按顺序号入葬,并向丧属发放墓穴证书。

双方年满60周岁以上的夫妻,有一方先亡故,健在方要选择单墓穴的,可预留相连下一个(或上一个)墓穴,待安葬后向丧属发放墓穴证书。

第四章 收费管理

十一 农村公墓性公墓安葬设施价格及其维护管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范围仅限于墓穴费、墓材费、人工劳务费和维护管理费等,每穴最高限价4500元(待定)。墓穴费指墓穴基础建设(含砖、水泥、沙石等)费用,墓材费指墓碑、底座、盖、地铺等费用,人工服务费指墓材运送、刻字、安装等费用,维护管理费指日常管理、墓穴维护、卫生、垃圾清运、绿化等费用。若增加服务项目(如烤制烤瓷遗像),墓碑安装费不改变,其他费用按市场价格收取。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管,县财政部门、县民政部门、县审计部门、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墓穴费、墓材费、人工劳务费和维护管理费可由公墓管理单位(乡(镇)或行政村)向丧属一次性收取后,统一与提供墓材和人工劳务的企业结算;也可由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按收费标准自定收取方式。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政策的宣传,在业务办理窗口和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栏,对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减免收费规定等进行公示,同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十四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公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县民政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每年由县民政局牵头,联合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公安局、县民族宗教局等部门对全县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县人民政府,对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十六 农村居民死亡进入殡仪馆火化并选择在本乡(镇)农村公益性骨灰公墓安葬的,免收殡仪馆火化基本费、运尸费,并给予一次性安葬奖励2000元。免收殡仪馆火化基本费、运尸费及一次性安葬奖励费列入县财政预算支出。

鼓励少数民族群众对死亡人员在固定区域自行火化安葬骨灰不留坟头或者深埋遗体安葬不留坟头的节地型绿色安葬方式。对实行绿色安葬方式的死亡人员家属给予一次性安葬奖励3000元,所需资金列入县财政预算支出。

第十七条 对违反公墓管理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临沧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殡葬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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