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康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 ||||||||||||||||||||||||||||||||||||||||||||||||||||||||||||||||||||||||||||||||||||||||||||||||||||||||||||||||||||||||||||||||||||||||||||||||||||||||||||||||||||||||||||||||||||||||||||||||||||||||||||||||||||||||||||||||||||||||||||||||||||||||||||||||||||||||||||||
镇政办发〔2018〕27号 | ||||||||||||||||||||||||||||||||||||||||||||||||||||||||||||||||||||||||||||||||||||||||||||||||||||||||||||||||||||||||||||||||||||||||||||||||||||||||||||||||||||||||||||||||||||||||||||||||||||||||||||||||||||||||||||||||||||||||||||||||||||||||||||||||||||||||||||||
镇康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性、救急难作用,解决 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云南省 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云政发 〔2015〕52号)、 《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5〕166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临时救助是以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 活困难问题为目标,通过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 任落实,鼓励社会参与,增强救助时效,补“短板”、扫“盲区”, 编实织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助推全县脱贫攻坚任务圆满完成。 第二条 临时救助的工作原则 (一)坚持救急难和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二)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程序公平、结果公正; (四)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五)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第三条 县民政部门是全县临时救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全县临时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财政、审计、公安、卫生、 教育、住建、人社、工商、国土环保、税务、金融、银监、统计 等部门要各司其职,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临时救助工作。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临时救助工作的受理、审核、调查、评议、公示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进行调查。 第二章 对象范围 第五条 临时救助对象范围为我县户籍的城乡困难居民。 (一)因火灾、溺水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二)因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案件终结后,造成当事人及其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因家庭成员突发重特大疾病,年内医疗自付费用超过 家庭年人均收入三倍以上,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低保边缘家庭); (四)因基本生活费、基本医药费和子女基本教育费等生活 必需支出突然增加,月人均生活必需支出连续3个月达家庭人均 月收入的3倍及其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或个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为临时救助对象 (一)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不自食其力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二)家庭日常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一般家庭生活水平的; (三)法定赡(扶、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 (四)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违反法律法规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五)属于人为事故,已得到责任人足额赔偿或保险机构赔付的; (六)拒绝管理机关调查家庭收入情况,有恶意隐瞒相关事实弄虚作假行为的,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七)因投资、理财、经营不善等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八)依法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第三章 方式和标准 第七条 临时救助的方式和标准 (一)临时救助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1个家庭或个人每年接受临时救助的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原则上为一事一救,不得以同一事由反复进行申请,避免临时救助长期化、固定化。 (二)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视实际情况采取发放临时 救助金或者等价实物等方式予以救助。 一次性临时救助一般不高 于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的3倍,特别困难的,可适 当提高临时救助标准,但1年内累计临时救助金额一般不高于我 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的6倍。家庭成员因身患重特大 疾病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或无力支付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的特别困难家庭或个人,可再提高临时救助标准。 (三)临时救助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特殊情况且金 额较小时可采取现金发放。采取实物发放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和实物后仍不能解决其困难的,应 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 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 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形式给予帮扶的,应及时转介。 (五)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民政部门的救助管理机构对因 务工不着、寻亲不遇、被偷被骗、遭受家庭暴力或因年老、年幼、 急病等原因处于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的“生活无着” 状态,并“自愿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疾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原则上不向流浪、乞讨人员提供现金救助。 第四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八条 临时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受理。 申请临时救助一般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向 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对于具有居住 证或在当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居住1年以上的,由当地乡(镇) 人民政府受理和审核、公示,并报县民政部门审批。上述情形之 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上述规定中的具备申请条件的对象向县民政救助机构申请救助。 (二)审核审批。 根据急难程度,审批临时救助可采取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两种方式: 1.一般程序 (1)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应自收到困难家庭或个人书 面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入户 调查、走访邻里等方式,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 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进行逐一调查核实,视情组织民主评议, 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2)审批。 县民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调查 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 进行全面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并张榜公示。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原则上,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 不予救助。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民政部 门、救助管理机构可按照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3)审批权限。 县民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救助金额2000元(含)以下的临时救助事项。 2.紧急程序 为充分保障受助人能够得到快捷、及时、有效的救助,充分体现临时救助资金“救急难”的作用,存在下列情形的县民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1)单次救助或累计救助不超过2000元(含2000元)的, 县民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乡(镇)人民政府须将 审批事项的全部资料原件报县民政部门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应复印一份留存备查。 (2)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 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部门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按照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3)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主动了解、 掌握、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 情况,建立主动发现、主动受理、及时救助机制,发现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该主动帮其提出申请。 第五章 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第九条 健全“一 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各乡(镇)人 民政府要依托便民服务中心统一设立的“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 口,开辟急难救助绿色通道,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和求助报告 渠道,方便群众求助。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根据 部门职责建立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流程,明确办理时限 和要求,跟踪办理结果,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求助对象。公布社 会救助热线,畅通求助、报告渠道。充分发挥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加强部门沟通,及时协调解决疑难救助问题。 第十条 加快建立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建立跨部门、多 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搭建信息核 对平台,实现民政与住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工商、国土资源、税务、金融、银监、统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对接。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搭建社会力量参与 救助工作平台。依托“一门受理”窗口,整合社会力量救助资源、 求助信息,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 构及其他社会救助力量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为社会工作力量参 与临时救助工作提供信息支持,帮助求助对象和社会慈善救助力量有效对接,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的有机结合。 第十二条 不断完善临时救助资金筹集机制。将临时救助资 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要加强经费保障,从列入县级财政预算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中统筹考虑临时救助所需工作经费。统筹使用补助资金,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如有结余,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或用于低保对象的临时救助。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督管理 (一)临时救助管理工作做到政策公开、对象公开、金额公 开。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应张榜公布临时救助对象 名单,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 专用,临时救助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当年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 (二)县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临时困难 救助资金审批、发放制度、完善手续、规范操作、严格管理、杜绝弄虚作假等违规现象。 (三)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临时困难救助的登记备 案,整理归档工作,按季度向县民政部门报送临时困难救助报表情况。 (四)县民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临时救助资金准确安全。 第十四条 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 一经发 现,追回其骗取的救助金,并视情况轻重,依法予以处理。对因 侵占、挪用、贪污临时救助资金,造成临时救助资金流失的经办机构和责任人要依法严格追究其责任,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镇康县乡(镇)人民政府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2.镇康县民政局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附件1 镇康县乡(镇)人民政府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户口所在地: 乡(镇) 社区(村委会) 组 编号:
附件2 镇康县民政局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户口所在地: 乡(镇) 社区(村委会) 组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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