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全省范围内依法从事国内水路运输和农村渡运的船舶(不含12客位以下的客船)。补贴标准按照《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执行,所有新建船舶需符合运输市场准入的有关政策,其中新建燃油动力(含生物柴油动力)船舶应当有对应要求的老旧运输船舶提前报废。已经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他领域或国家其他部门相关资金支持的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项目不得多头申报,不得重复申报补贴资金。对于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或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单位项目不得申报。
(二)补贴申请
1.政策实施时间:2024年8月2日至2028年12月31日。
2.申请途径:船舶所有人向船籍港所在地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后,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于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向申请人反馈是否同意申请补贴的初步审核意见,省航务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汇总全省年度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需求计划,将复核情况和资金需求计划报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
3.提交资料,按照《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执行:
(1)申请老旧营运船舶报废补贴资金。《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船舶营业运输证》(属于经营性的乡镇客运渡船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上述证书均在有效期内。拆解完工后,补充提交《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和《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书》。
(2)申请新建燃油动力船舶补贴资金。《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对应拆解船舶的《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新建船舶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属于经营性的乡镇客运渡船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上述证书均在有效期内。
(3)申请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补贴资金。《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新建船舶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属于经营性的乡镇客运渡船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三)补贴发放
1.州(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同级交通运输局根据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的资金申请情况,编制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资金申请文件及项目清单,按要求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
2.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审核上报的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资金申请文件及项目清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将正式申请文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同时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超长期特别国债”模块统一填报推送(按项目类型选择交通方向),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打捆申报,明确“捆”中各具体项目的项目单位、建设内容等具体信息,以及项目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
3.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交通运输部审核后,下达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项目清单,财政部根据项目清单拨付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
4.船舶拆解完工后,船舶所有人提供《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书》,财政部门按照“两新”项目相关规定要求,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