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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康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焚烧秸秆的通告


来源:镇康县 作者: 时间:2024-12-23 15:14 点击率:

为进一步提升空气环境质量,防止秸秆焚烧污染,促进资源节约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自20241011日起划定禁烧区全面实行农作物秸秆禁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烧种类

本通告所称秸秆指小麦、水稻、玉米、烤烟、油菜、甘蔗以及其他杂粮等农作物收获果籽实后的剩余物质

二、禁烧区范围

(一)镇康县主城区建成区区域内实行全域禁烧;

(二)沿高速公路两侧各2公里的地带;

(三)国道、省道及干线公路两侧各1公里的地带;

(四)自然保护区、林地、油库、粮库、通讯设施、高压输电线路等周边地区

三、限烧区范围

限烧区为远离城市的偏远地区的农作物种植区、远离交通道路的农作物种植区、秸秆禁烧区以外的其他农作物种植区,禁烧区以外的空地、沙荒地、未利用地、水域等其他区域。在启动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限烧区全面禁止露天焚烧。

禁烧管理规定

镇康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工作职责范围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凡违反本《通告》在禁烧秸秆范围内露天焚烧秸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或人伤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各种违规焚烧行为。举报、监督电话:12345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特此通告。


镇康县人民政府

2024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