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历史沿革
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经历了老农保和新农保两个历史阶段。
一、老农保历史阶段。上世纪90年代,根据民政部1992年制定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和省政府颁布的《云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我县逐步实施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96年、97年、98年三年共动员老农保参保人数722人;2007年,根据《中共镇康县委组织部 镇康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镇康县财政局关于印发〈镇康县村干部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我县老农保参保范围进一步扩大,当年办理村干部参加老农保239人。2013年2月,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新农保与老农保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3〕24号)要求,对符合参加新农保条件的老农保人员全部过渡到新农保,对不符合新农保参保条件的进行清退。截至2013年12月底,全县有老农保参保人数1293人,其中:领取老农保待遇67人,未领待1226人。2014年清退不符合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622人(退保金额998973.68元),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671人(并入金额2549498.9元)。
二、新农保历史阶段。2009年9月1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同年12月1日,省政府出台了《云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标志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2011年7月1日,我县作为第三批新农保试点启动县。同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和《云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即“城居保”制度出台实施),新农保和城居保试点同时展开,从制度上实现了全覆盖。
三、城乡保阶段。2014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20号)文件精神,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二部分 现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简介
现行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由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而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实行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形式。
一、参保缴费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镇康户籍的城乡居民。
2.办理参保
参保人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是通过登录云南省社会保险网上大厅平台自主办理;二是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簿,通过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协办员或乡镇社保中心或县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现场办理。
3.现有缴费档次及各档次享受缴费补贴金额
缴费档次:每年200元至1000元(9个档次)、1500元、2000元至9000元(8个档次)共18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缴费档次年度内和跨年度都可以变更。年内变更通过提档补差功能实现,跨年度变更在缴费时自主选择任意缴费档次完成缴费即可)。
缴费补贴:对于选择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档次的,分别给予30元、35元、40元、60元、72元、84元、96元、108元、120元、180元的缴费补贴;对于选择2000元及以上档次的,定额给予240元的缴费补贴。
4.缴费时间及缴费渠道
缴费时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一年一缴费,每月1-25日均可缴费。
缴费渠道:可通过线上、线下缴费方式缴纳保险费。通过“云南省电子税务局”微信公众号、农信社手机银行APP、“农行云南分行微银行”微信公众号、合作银行网点等缴费。
5.特殊缴费人群政策
享受保险费代缴人员及标准:1.重度(1-2级)残疾人代缴保险费200元/年;2.中轻度(3级)残疾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代缴保险费100元/年。(目前为该类人员保留着100元档次,个人可以不缴费。)鼓励有缴费能力享受保险费代缴的困难人员个人也缴费,个人缴费额与代缴额合并到个人账户,增加个人账户积累,到龄时享受更高养老金待遇水平。
享受缴费补助人员及标准:1.村干部,个人完成缴费后,全年在岗人员享受2000元/年保险缴费补助,未全年在岗的按在岗1月补助167元,根据实际在岗月份享受缴费补助。2.宗教教职人员300-500元/年,个人缴费后,所享受缴费补助资金再通过提高缴费档次。3.符合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履行缴费后,享受定额1500元/年缴费补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个人履行缴费后,补助标准为云南省当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标准年缴费额的50%(该政策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年度参保人员享受定额1500元/年缴费补助);累计补助不超过15年。
6.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实行“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鼓励参保人在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后按年继续缴费,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每月加发2元的基础养老金,这意味着缴费年限越长,享受的待遇水平也就越高。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未实现连续缴费的,从中断缴费的次年继续缴费,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若到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需满60岁当年补缴中断年度,但中断年度的缴费不享受缴费补贴;同时,因中断补缴需按现行档次标准缴费导致缴费压力更大。
二、待遇领取
7.不用缴费直接领取养老金待遇人员
2011年7月1日以前已年满60周岁(即1951年6月30日及以前出生人员),未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办理参保登记和待遇领取手续后,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制度前到龄人员待遇标准:目前为148元/月)。
8.缴费人员待遇计算
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构成: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中央+省级+市级+县级基础养老金补助(现行标准143元/月);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总额/139(“139”是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个人账户总额=个人缴费+缴费补贴+利息收入)
下面,按现行政策标准对缴费满15年后可以领取养老金水平进行测算说明(预测寿命75岁)
例如:
选择500元缴费档次,缴费满15年后,个人缴费7500元、缴费补贴900元、利息收入3077.45元,个人账户累计总额11477.45元;年满60周岁时开始领取养老金待遇,按领取15年(即75岁时)计算,每年可领取养老金2700元(月领取225元),15年共领取40500元,领取2.8年收回成本,除成本(个人缴费7500元)外还获得国家给予的养老金33000元。
选择1000元缴费档次,缴费满15年后,个人缴费15000元、缴费补贴1800元、利息收入6154.9元,个人账户累计总额22954.9元;年满60周岁时开始领取养老金待遇,按领取15年(即75岁时)计算,每年可领取养老金3696元(月领取308元),15年共领取55440元,领取4年收回成本,除成本(个人缴费15000元)外还获得国家给予的养老金40440元。
选择2000元缴费档次,缴费满15年后,个人缴费30000元、缴费补贴3600元、利息收入12309.79元,个人账户累计总额45909.79元;年满60周岁时开始领取养老金待遇,按领取15年(即75岁时)计算,每年可领取养老金5676元(月领取473元),15年共领取85140元,领取5.2年收回成本,除成本(个人缴费30000元)外还获得国家给予的养老金55140元。
选择3000元缴费档次,缴费满15年后,个人缴费45000元、缴费补贴3600元、利息收入17805.23元,个人账户累计总额66405.23元;按领取15年(即75岁时)计算,每年可领取养老金7452元(月领取621元),15年共领取金额111780元,领取6年收回成本,除成本(个人缴费45000元)外还获得国家给予的养老金66780元。
选择9000元缴费档次,缴费满15年后,个人缴费135000元、缴费补贴3600元、利息收入50777.89元,个人账户累计总额189377.89元;按领取15年(即75岁时)计算,每年可领取养老金18060元(月领取1505元),15年共领取金额270900元,领取7.5年收回成本,除成本(个人缴费135000元)外还获得国家给予的养老金135900元。
从测算结果可以看出,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143元,所有人都一样,养老金待遇水平的提高主要靠个人账户养老金占比的增长,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提高只有通过选择高档次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总额。
9.待遇暂停
当待遇领取人员死亡或丧失国籍的,从其出现情况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被冒领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责令有关人员退还。
领取养老金的待遇人员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在刑罚执行期间停发待遇,刑罚执行完毕后重新计发,刑罚执行期间待遇不予补发。
参保人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在刑罚执行期间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刑罚执行完毕后方可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刑罚执行期间待遇不予补发。
三、参保终止
出现以下情形的应终止其养老保险参保关系:参保人员死亡、丧失国籍。
领取待遇或未领取待遇参保人死亡,其法定继承人持有效证件、社会保障卡到村委会或乡(镇)社保中心办理参保关系注销手续。
参保人不论是缴费期间或待遇领取期间死亡的,所有剩余的个人账户余额(个人缴费、财政缴费补贴和利息)全部退还给法定继承人,而且给予12个月全省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的丧葬费补助(目前为1716元)。
四、关系转移接续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户口跨县迁移,需办理参保关系转移。在户口迁入地县级经办机构申请参保关系转入;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口是否迁移,不办理关系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关系转移,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执行,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存储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存储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五、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现状及面临的问题
截至2024年9月底,参保人数112733人,占全县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总人数(129472)的87%;领取待遇人数25245人,月人均待遇水平158元,与全省(177元)相差19元;人均缴费水平251元,与全省(282元)相差31元。
面临的问题:一是参保群体数量大、待遇水平低,不能真正实现养老有保障;二是特定年龄群体逐渐达到领取待遇阶段,处于缴费阶段的人员中,45至49岁有11911人、50至54岁有12187人,55至59岁有11345人,预示着未来10年内将会有23532城乡居民步入老年,到2035年,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待人数接近4.8万人。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群众只有通过高档次缴费增加个人账户总额,才能到龄时领到较高的养老金待遇水平,才能让晚年生活更有保障,实现老有所依、老有所养的目标。
为此,希望各位同仁,积极动员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还未参保的城乡居民尽早参保。经济条件较好、收入稳定,年龄在40岁左右的,更适合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收入低一些的,年龄偏大的,更适合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参加城乡养老保险的,尽量选择高档次缴费,这不仅是对自己老年生活负责,也是对家庭和社会的贡献。
同时,请各位在催收催缴保险费的过程中,先向群众讲清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现有的缴费档次及补贴标准,鼓励有能力有条件群众选择较高档次缴费,为今后能领取更高的养老金待遇水平早做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