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镇康县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价格调整方案听证报告》的公告(第3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县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镇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1年12月21日下午15时00分至18时00分在镇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楼会议室组织举行了《镇康县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价格调整方案》听证会。现将听证报告予以公布,需要了解听证会其他有关情况的,可以到镇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咨询。
附件:1镇康县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价格调整方案听证会听证报告
镇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月24日
附件:
镇康县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价格调整方案听证会听证报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县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镇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1年12月21日下午3时00分至18时00分在镇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楼会议室组织举行了《镇康县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价格调整方案》听证会。现将听证会情况报告如下:
一、准备情况
听证事由:听取社会各界对《镇康县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价格调整方案》的意见、建议。镇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1年8月9日报请县人民政府《镇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审定镇康县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调整方案的请示》(镇政住建请〔2021 〕30号),10月8日县人民政府下发了《镇康县人民政府关于< 镇康县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价格调整方案>需举行听证程序的通知》,要求按程序对《镇康县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价格调整方案》进行听证。镇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听证会规范流程,决定于12月21日在镇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四楼会议室召开听证会。按照有关规定,于2021年11月22日,在镇康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公布了1号公告,向社会公告听证会听证事项、代表结构、产生办法、报名方式及报名截止时间。公告发布后,因无人报名申请担任听证代表,采取邀请的方式确定听证会代表。经审定,产生了29名听证代表、1名听证主持人、1名听证决策人、2名听证监察人、2名旁听人员。12月9日在镇康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公布了2号公告,向社会公告听证代表名单及听证时间、地点、听证事项。
二、听证会召开情况
(一)听证会时间和地点
听证会时间:2021年12月21日下午15:00-18:00
听证会地点:镇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楼会议室
(二)听证议程
本次听证会应到会正式代表29人,实到会27人,请假2人,符合听证制度的规定。会议按照下列议程进行:
1.听证会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简要介绍与会听证代表;
2.监察人作听证会会前情况核实;
3.听证会主持人介绍会议纪律和注意事项;
4.监审机构(凤庆时代会计师事务所)介绍镇康县小区物业服务运行维护成本监审工作情况;
5.镇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镇康县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价格调整方案》作介绍说明;
6.听证代表对收费价格调整方案提出自己的意见或建议;
7.决策发言人或技术单位答辩(暂无法回答的或有待商榷的会后再作统一协商);
8.听证监察人宣读监察意见;
9.听证会代表和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10.听证会主持人作听证会总结。
(三)听证主持人
钟 磊(镇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四)决策发言人
李祖恩(镇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级主任科员)
(五)听证监察人
邓李军(镇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专员)
禹征宏(县纪委监委派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二级主任科员)
(六)听证代表
1.重大决策事项涉及的利害关系人代表17名
李育学(镇康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服务中心主任)
付郁芳(镇康县发展和改革局物价股股长)
段开应(镇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萧晶原(南伞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李存劲(镇康县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张思杨(镇康县南伞镇新城社区支书)
周绍娟(镇康县南伞镇德胜社区支书)
邬忠泽(临沧洁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徐 康(镇康县康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有旺(镇康县南伞镇八号路地块二住户)
李加强(镇康县南伞镇工业园区龙山公寓住户)
李建林(镇康县南伞镇疆城家园住户)
李 锐(镇康县南伞镇工业园区凌云公寓住户)
克春矜(镇康县康达中缅商贸城住户)
沈朝举(镇康县南伞镇安然小区住户)
杨子翠(镇康县南伞镇中缅商贸城住户)
李 兵(镇康县南伞镇翠峰公寓住户)
2.社会普通公众代表4人
鲁东银
李 蕾
王 辉
杨 翠
3.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2人
熊生相(县人大代表)
罗仕慧(县政协委员)
4.熟悉听证事项的行业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和技术部门的代表2人
杨新强(镇康县云华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王正钧(退休干部)
5.法律工作者2人
秧 丽(镇康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陈 璐(云南世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七)旁听人员
杨泽兰(镇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干部)
杨建培(镇康县污水处理厂机修技术员)
(八)听证记录员
杨新锋(镇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干部)
李 洪(镇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干部)
(九)决策发言人说明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镇康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以及镇康县物业管理运营实际情况,为切实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物业服务水平,提升居民居住环境,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决定对镇康县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进行调整。按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8号)、《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 政府制定价格委托第三方参与成本监审管理办法>的通知》(云价成本﹝2018﹞98号)相关规定,镇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凤庆时代会计师事务所对镇康县2018年至2020年期间,金源小区、清秀园和凌云公寓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的物业服务运行维护成本进行成本监审。结合成本监审情况,拟定了《镇康县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价格调整方案》,经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于2021年12月21日下午15:00召开《镇康县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价格调整方案》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诚恳地希望参加听证的各位代表积极为我们建言献策。
三、听证代表提出的主要意见、建议
会上,与会代表大部分同意《镇康县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价格调整方案》收费价格调整,2名代表提出应对住宅物业收费进行适当调整,主要意见、建议如下:
一是将公共租赁住房小区:中高层、高层住宅物业收费由1.3元/㎡/月,调整为1.0元/㎡/月,底层、多层住宅物业收费由0.8元/㎡/月,调整为0.75元/㎡/月;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收费中高层、高层住宅物业收费由1.5元/㎡/月,调整为1.1元/㎡/月,底层、多层住宅物业收费由1.0元/㎡/月,调整为0.85元/㎡/月;
二是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居住人群为困难群体,物业服务收费调整过高;
三是政府指导价只使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建议在制定政府指导价中,将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价格统一使用方案中保障性住房小区的标准。这样有利于促进普通住宅小区尽快成立业主委员会,招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规范管理。
四是建议走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若确定走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需对方案文本结构进行调整;
五是建议行业主管部门及社区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服务质量的提升,物业服务企业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物业服务质量满意度;
六是方案制定的指导价缺乏弹性空间,建议设置个区间价格,根据服务情况适时调整收费价格,规范合同签订。
七是方案中《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18﹞814号)文件已于2021年8月15日废止,现执行《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1〕676号);
八是物业收费包含项目应当在方案中明确,避免多头收费,执行过程中产生纠纷。
四、听证意见处理情况
针对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镇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决策发言人向与会代表做了陈述及说明,会上暂时无法答复的或有待商榷的会后作统一协商。主要意见建议处理情况如下:
一是《镇康县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价格调整方案》收费价格调整是以监审机构成本监审情况为基础,是有调整依据的,考虑居民承受能力,调整价格均低于成本核定价格,且大部分代表认为收费价格调整是合理的,因此不再对方案里面的收费价格进行调整;
二是针对“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居住人群为困难群体,物业服务收费调整过高”的建议;在制定方案过程中,已充分考虑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居住群体的问题,在价格调整过程中收费已低于普通住宅的收费标准,且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不以居住群体划分,因此不再对方案里面的收费价格进行调整;
三是针对“政府指导价只使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建议在制定政府指导价中,将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价格统一使用方案中保障性住房小区的标准。这样有利于促进普通住宅小区尽快成立业主委员会,招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规范管理。”的建议。首先方案里面的保障性住房小区描述有误,已修改为“公共租赁住房”;其次结合《云南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收费上限为1.38元/平方米/月,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0-1.8元/平方米/月以及考虑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居住群体的问题,方案中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存在差额问题不再进行调整。
四是采纳“走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建议,及时对方案文本结构进行调整;
五是针对“行业主管部门及社区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服务质量的提升,物业服务企业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物业服务质量满意度”的建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将进一步提高认识、扛实监管责任,努力提高物业服务质量满意度;
六是采纳“方案制定的指导价缺乏弹性空间”的建议,设定最高收费标准,具体收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运营管理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商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七是采纳“方案中《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18﹞814号)文件已于2021年8月15日废止,现执行《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1〕676号)”的建议,及时进行修改;
八是针对“物业收费包含项目应当在方案中明确,避免多头收费,执行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建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加强对物业服务合同签订的监管,要求合同签订双方在合同中进一步予以明确,避免多头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