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申请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登记,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该不动产办理补证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拟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办理补证登记。
异议材料送达地址:镇康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公主路49号国环局一楼)
联系方式:0883-660113
序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证书号 | 不动产面积(㎡) | 备注 |
1 | 翟汉斌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南伞镇街子队西侧 | 镇国用(2007)第0056号 | 300 | 遗失 |
镇康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
2019年6月19日